晋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条有效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相关市容环境作业质量标准,并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城市主次道路实施无尘机扫,并根据气象条件和扬尘污染防治需要,对道路进行洒水冲洗;(二)过境国、省道实施无尘机扫等有效的降尘抑尘措施;(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采取有效的降尘抑尘措施。旅游景区、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