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贮存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砂土、有机肥料、再生资源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场所、预拌混凝土生产场所和石材建材加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硬化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保持清洁;
(二)物料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三)生产原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在密闭车间进行。露天装卸作业的,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降尘抑尘措施;
(四)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卸处采取吸尘、喷淋等防尘措施;
(五)在出入口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保持出入口周围一百米内道路的清洁;
(六)再生资源堆放场地硬化处理,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
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