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道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和未加装卫星定位系统的渣土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二)禁止在道路路面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堆放粉状物料;

(三)及时养护道路,保持路面平整、清洁;

(四)高速公路出口、城区过境路段、工业园区道路等重要路段、路口安装扬尘智能监控设施。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