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治理以及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人、防治目标、防治措施、扬尘监督管理部门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