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连续、封闭围挡。城市主干道两侧项目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路段两侧项目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并安装喷淋设施;
(二)施工工地内裸露场地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
(三)土方工程开工前,施工工地车行道路、作业区、生活区采用混凝土、沥青或者细石等材料实施硬化处理,并定时洒水或者采取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四)土方工程开工前,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五)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围一百米内道路的清洁;
(六)建筑垃圾和渣土应当及时清运,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防尘布、防尘网或者其他有效防尘抑尘措施;
(七)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八)经批准允许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九)拆除、爆破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降尘抑尘措施;
(十)水泥、粉煤灰、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覆盖,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