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金属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商业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者使用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超过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的。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