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置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

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