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依据各自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和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业务秘密。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