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商业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标志牌,公布区域环境噪声最高限值。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