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在商业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合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组织开展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数据和声环境状况。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