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在商业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合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组织开展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数据和声环境状况。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