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饰装修作业和家具加工等活动的,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中考、高考期间全天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段从事上述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边居民造成噪声污染。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