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设立环境宜居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公众代表和相关部门代表等组成,对本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建设项目等进行审议,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和咨询意见。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