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生态文明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目标和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