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的职责。各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