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