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编制推行清洁生产的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相关企业应当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相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