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经济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发展,推动企业、工业园区和社区等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实现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减少高碳能源消耗。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