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