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资金来源、绩效目标以及实施调整方案的主要政策措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