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资金来源、绩效目标以及实施调整方案的主要政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