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就预算执行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并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