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项目投资预算外,市人民政府当年拟投资新建的二亿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调增投资概算超过估算百分之十且绝对额超过三千万元的项目,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