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项目投资预算外,市人民政府当年拟投资新建的二亿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调增投资概算超过估算百分之十且绝对额超过三千万元的项目,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