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可以对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调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有关重大事实不清,需要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