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全面、真实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