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对区(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