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市税务部门应当每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报送预算执行和税收征管情况。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