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批复市级各部门的预算和向下级政府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并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