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与预算、决算草案同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