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在出台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政政策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财政政策出台后,应当及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