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级河长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责任河湖的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

(二)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解决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对责任河湖开展巡查工作;

(四)推动建立区域间协调联动机制,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

(五)完成上级河长和本级总河长交办的实施河长制的其他工作事项。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