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实施河长制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九条有效市级河长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领导责任河湖的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二)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解决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三)组织对责任河湖开展巡查工作;(四)推动建立区域间协调联动机制,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五)完成上级河长和本级总河长交办的实施河长制的其他工作事项。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