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河长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解决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

(二)部署开展责任河湖的专项治理工作;

(三)组织对责任河湖开展巡查工作;

(四)推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和解决责任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五)完成上级河长和本级总河长交办的实施河长制的其他工作事项。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