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实施河长制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条有效县级河长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调解决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二)部署开展责任河湖的专项治理工作;(三)组织对责任河湖开展巡查工作;(四)推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和解决责任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五)完成上级河长和本级总河长交办的实施河长制的其他工作事项。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