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实施河长制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八条有效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对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负总责,负责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决策部署,协调解决河长制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本级副总河长、河长及下一级总河长履职情况。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做好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