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乡三级河长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或者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巡查督导的;

(二)对发现的问题、接到的投诉举报,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的;

(四)其他怠于履行河长职责的行为。

村级河长怠于履行河长职责的,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