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实施河长制条例/第四章 考核与问责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乡三级河长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或者依法给予相应处分:(一)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巡查督导的;(二)对发现的问题、接到的投诉举报,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三)未按照规定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的;(四)其他怠于履行河长职责的行为。村级河长怠于履行河长职责的,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