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两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制定河长制年度考核工作方案,组织成员单位对下级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进行通报。

各级河长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向上级河长进行年度述职。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