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的监督,并对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适时作出决议决定。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