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河湖管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方式,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

河长、河道警长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及时核实,河道警长接到不属于河道警长职责的投诉、举报,应当向同级河长报告或者转交河长制工作机构;经核实存在投诉、举报问题的,应当参照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予以处理,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