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对巡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市、县、乡三级河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自身职责范围或者应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协调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理;

(二)依照职责应当由上级河长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的,提请上一级河长协调处理;

(三)依照职责应当由下级河长或者下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的,督促下一级河长处理。

对河湖管理保护问题的处理,同级河长之间有职责争议或者由本级河长协调有困难的,应当逐级报告,由上级河长协调解决。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