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实施河长制条例/第三章 工作机制第十七条有效各级河长应当组织对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事项进行巡查。重点对河湖的水质状况、侵占河湖岸线、侵占水域空间、非法设置排污口、超标排污、非法采砂洗砂、乱搭乱建、农业面源污染、非法养殖、电毒炸鱼、非法倾倒垃圾等突出问题进行巡查,如实记录巡查情况。各级河长应当建立河长巡查日志,巡查日志应当载明巡查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事项。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