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级河长、河道警长名单和监督电话,应当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和河长公示牌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河长公示牌应当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载明河长和河道警长姓名、职务、职责以及水域名称、水域长度或者面积、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

各级河长、河道警长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