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两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应当定期组织召开总河长会议,研究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的重大问题。

市、县、乡三级河长应当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召开河长会议,研究、解决责任河湖河长制工作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

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召开河长制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研究、通报河长制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