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逐级设立河长制工作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实施河长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开展政策研究,制定实施河长制的具体管理规定;

(二)协助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督促、协调落实总河长、河长确定的事项;

(三)按照规定受理下一级河长对责任水域存在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报告,协助河长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上下游、左右岸水域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

(四)负责协调调度和分办督办,会同有关责任单位按照流域、区域梳理问题清单,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实行问题清单销号管理;

(五)具体承担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六)开展河长制相关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七)组织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平台;

(八)完成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交办的实施河长制的其他工作事项。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