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各级河道警长是其责任河湖的公安责任人,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协助本级河长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相关工作;
(二)整合协调各警种资源,牵头做好信息流转、情报会商等工作,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
(三)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责任河湖内涉水治安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配合所在地党委、政府排查化解因治水工作引发的不稳定因素;
(五)组织开展责任河湖周边区域及村(居)的日常治安巡查,依法维护治水工作现场治安秩序;
(六)配合职能部门宣传涉水法律法规知识;
(七)完成本级河长和上级河道警长交办的实施河长制的其他涉警工作事项。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