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实施河长制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二条有效村级河长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相关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责任河湖开展巡查;(二)对村(居)民开展河湖保护的宣传教育;(三)督促落实责任水域日常保洁、护堤护岸日常巡查等工作任务;(四)劝阻、制止危害河湖的相关违法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履行报告职责;(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