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村级河长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相关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责任河湖开展巡查;

(二)对村(居)民开展河湖保护的宣传教育;

(三)督促落实责任水域日常保洁、护堤护岸日常巡查等工作任务;

(四)劝阻、制止危害河湖的相关违法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履行报告职责;

(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