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实施河长制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一条有效乡级河长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调和督促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具体工作任务的实施,对责任河湖进行巡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二)对超出职责范围无权处理的问题,履行报告职责;(三)对村级河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四)完成上级河长交办的实施河长制的其他工作事项。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