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乡级河长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和督促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具体工作任务的实施,对责任河湖进行巡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二)对超出职责范围无权处理的问题,履行报告职责;

(三)对村级河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四)完成上级河长交办的实施河长制的其他工作事项。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