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市生态绿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绿心道路进行整治、改造和提升。除省级以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已列入道路交通规划的建设项目外,绿心内不得新建道路。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