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工商、文化、民政、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卫生、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体育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管理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