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以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营利性经营活动:

(一)体育健身、娱乐;

(二)体育竞赛、表演;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中介服务;

(五)其他体育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