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监督检查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三)不受理检举或者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被检举人的;(四)未依法履行会计监督管理其他职责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