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依法设置总会计师或者任用会计人员未实行回避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