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监督检查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不受理检举或者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被检举人的;

(四)未依法履行会计监督管理其他职责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