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对本单位全部资产和债务进行清查的;
(二)对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事项未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
(三)委托不具备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